(2009)嘉平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与杨××、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杨××,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0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号。代表人:胡甲。委托代理人:胡乙。被告:杨××。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与被告杨××、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