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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启伟、傅启伟(为)为与被告赵子龙、方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与赵子龙、方小琴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启伟,赵子龙,方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傅启伟(为),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幢**号。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龙,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幢*号;被告方小琴,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幢*号。委托代理人赵子龙,身份住址同上,系方小琴的丈夫。原告傅启伟(为)为与被告赵子龙、方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启伟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赵子龙、方小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启伟(为)诉称,2004年5月19日,被告赵子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由于此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因此,被告方小琴负共同清偿责任。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赵子龙、方小琴辩称,钱已归还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子龙、方小琴系夫妻。2004年5月19日,被告赵子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经催讨无果。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辩称钱已归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子龙、方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傅启伟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0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赵子龙、方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