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瑞勇与黄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勇,黄剑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陈瑞勇,26196901184317,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檀溪镇寺前村利群路7号。被告:黄剑虹,成年,农民,殿下村车方岭脚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勇诉被告黄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瑞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瑞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