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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瑞勇与黄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勇,黄剑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陈瑞勇,26196901184317,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檀溪镇寺前村利群路7号。被告:黄剑虹,成年,农民,殿下村车方岭脚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勇诉被告黄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瑞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瑞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