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燕芬与叶如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芬,叶如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62号原告王燕芬,舟山宏窿船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经理,住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36号-6。被告叶如根,海区土城墩30号。原告王燕芬诉被告叶如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方自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如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2月至5月期间在舟山宏窿船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购买油漆38362元,当时承诺一个月后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支付了10000元,尚欠28362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08年8月20日付清。但此后被告一直未付该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362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被告叶如根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油漆款28362元,并承诺2008年8月20日支付。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叶如根欠原告王燕芬油漆款28362元,被告承诺2008年8月20日支付,但至今未付,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83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违约金,原告当庭表示愿意从2008年8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如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健康2836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逾期违约金以28362元为本金,从2008年8月2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0元,由被告叶如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