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池××、陈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池××,陈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号。负责人:陈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被告:池××。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池××、陈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于2009年3月9日以被告池××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1,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