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邱××、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邱××,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王××。被告邱××。被告黄××。原告王××与被告邱××、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良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邱××、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08年2月2日,两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的证明材料为;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待证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邱××辩称;向原告借款事实,只是目前经济困难一时难以归还。被告黄××辩称;向原告借款事实,款借来是用于合伙盖房子,房子盖好后已作处分,这100000元已约定由被告邱××负责归还。所以因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定,并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理应及时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黄××提出的该款已与邱××约定由邱××负责归还,因该约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被告黄××要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邱××、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良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