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厂与余姚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厂,余姚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68号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余姚市××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凤山街道××号。负责人:傅××。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余姚市××厂的厂长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y71m-5000液压机1台,价款188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预付30%,交货时支付60%,余款10%在交货后3个月内付清,机器保质期为1年。合同签订时被告向原告预付了货款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07年9月30日向被告提供了设备,被告收货后向原告出具了额度为129200元的欠条1份(该款不包含其中未到期的10%的款项即18800元),承诺款在同年10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0元,同时出具了面额为792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1份,因被告银行无存款至转账支票被银行拒付。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000元。款经原告催告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8000元,并从2008年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500t主要技术参数、被告出具的欠条及银行转账支票各1份。被告余姚市××厂辩称:被告不付清全部货款是因原告提供的设备存有质量问题。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付清全部货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产品质量问题仅提出抗辩意见,而未提起反诉,现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余姚市××厂支付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8000元,并从2008年1月30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余姚市××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史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