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湘如与骆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湘如,骆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0号原告:吴湘如,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5组。委托代理人:虞建军。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骆爱民,经商,户籍所在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村2组,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金桥人家小区17幢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湘如诉被告骆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湘如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湘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吴湘如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