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兴电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华兴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18号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北街81号。法定代表人姚友富。被告深圳华兴电源有限公司。区观澜镇福民丹坑村麒麟路润塘工业区1栋。法定代表人许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兴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正当的理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屠科增二00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徐 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