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文标与王水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标,王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李文标。被申请人王水英。申请人李文标因与被申请人王水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水英的房产在55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水英座落于遂昌县妙高镇酒厂路16号601室的房产在5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唐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