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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钟洪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钟洪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879号原告:陈庆华,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湖西村下山段22号,身份号码33072219761028101x。委托代理人:陈志雄,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群杰,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洪法,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金园村陈敢塘1号,身份号码××327511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与被告钟洪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庆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