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雁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安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王某甲。被告性格暴躁,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一忍再忍,但被告却变本加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今后再也不和原告吵架、打架,其与原告感情很好,并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8月16日生一女王某乙。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称其再也不和原告吵架、打架,并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改正缺点,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好,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包容,共同维系美好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