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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兴元与孔松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松木,杨兴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松木,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260号。身份证号码:3308214195611280975。委托代理人:毛宗慧,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元,住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办事处柳二村,现居住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大方房开103-4号301室。身份证号码:3307251952********。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松木为与被上诉人杨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巡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松木于200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松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松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孔松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叶晓春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楼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