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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祥,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汴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景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兴,董事长。原审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张景祥因不服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行初字第005-1号行政裁定,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指定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引发纠纷的不动产位于禹王台区,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