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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志正与叶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正,叶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46号原告:江志正,市松门镇迎宾东路62号。委托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小兵,松门镇松寨村1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正与被告叶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志正负担。审 判 员  周  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