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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巽××信用社与麻××、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巽××信用社,麻××,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24号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巽××信用社。:永嘉县巽××镇巽××村沿××号。负责人:林××。被告:麻××。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巽××信用社诉被告麻××、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巽××信用社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巽××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元由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巽××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