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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姚××,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屠××。被告:姚××。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单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