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杰永与李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永,李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陈杰永,农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外马道村青马北路18号。(身份证:33262719651026035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根寿,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松,经商,环县珠港镇城关南大岙村李祠巷32号。(身份证:××051303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永与被告李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陈杰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