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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阮××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6号原告:阮××。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于2009年3月1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阮××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