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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桐乡市贝思特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贝思特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400号原告:桐乡市贝思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47585)。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百桃私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子铭,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7239)。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新建街。法定代表人:王炎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贝思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贝思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