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应晓生与应妙玲、蔡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晓生,应妙玲,蔡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99号原告:应晓生,泽国镇幸福新村3路14号。被告:应妙玲,泽国镇姜家村姜家。被告:蔡玲飞,市泽国镇姜家村姜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晓生与被告应妙玲、蔡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晓生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晓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应晓生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oo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周 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