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乾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缙云县启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乾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缙云县启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88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浙江乾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和平路69号。法定代表人:赵乾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丽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缙云县启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后塘路47号。法定代表人:朱建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乾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启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乾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缙云县启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浙江乾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映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