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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满娟与张红胜、王荣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满娟,张红胜,王荣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马满娟,农民,住东阳市南马镇上安恬村883号。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胜,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3组。被告王荣仙,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满娟为与被告张红胜、王荣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满娟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满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满娟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