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18号原告:竹××。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竹××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朱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