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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5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葛 春 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冯卿(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