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5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葛 春 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冯卿(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