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文超与马培涛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培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文超。上诉人马培涛因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以“住所地在杞县高阳镇”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杞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