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72号原告:杨××。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