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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与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冯××。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林  晓  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瑞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