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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61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杨××承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