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61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杨××承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