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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61号原告:王××。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吕××为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9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应  建  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