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61号原告:王××。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吕××为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9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应 建 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