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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球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浙江××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纱××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被告:杭州××鞋厂,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镇缪家村。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鞋厂在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所前支行的银行存款8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球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杭州××鞋厂在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所前支行的银行存款8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