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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土××司与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土××司,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74号原告:余姚市××土××司,××村。法定代表人: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被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土××司与被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土××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原告余姚市××土××司负担。审判长 蒋    晓    波审判员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卢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朱    章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