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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善与梁福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梁福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416号原告:陈善,60319600512367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6幢2号301室。被告:梁福标,××260××196606220815,住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双坑村岭头××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与被告梁福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于2009年××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善负担。审判员 韩 鸿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圣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