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梅与王明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王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刘梅。被告王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与被告王明辉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自觉偿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7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