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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梅与王明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王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刘梅。被告王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与被告王明辉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自觉偿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7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