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甲、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甲,徐××,朱乙,朱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室。法人代表:谭××。委托代理人:洪×。被告:朱甲。被告:徐××。被告:朱乙。被告:朱丙。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甲、徐××、朱乙、朱丙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因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