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217号原告:陶×。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英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 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聪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