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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217号原告:陶×。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英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 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聪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