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桐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桐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柴×。被告:桐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羔羊集镇。法定代表人: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