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法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担保有限公司,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法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路××2001、2003、2005、2007室。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0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