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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与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36号原告:滕××。被告:史××。本院受理原告滕××与被告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宋毅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