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与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36号原告:滕××。被告:史××。本院受理原告滕××与被告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宋毅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