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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甩姑与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甩姑,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冯甩姑。被告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镜海大桥。法定代表人金志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甩姑诉被告绍兴县恒利印染有限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甩姑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甩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甩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甩姑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