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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与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张×。被告:陆×。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台湾省户籍,属于涉外案件,应该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振海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虞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