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字第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邵××。委托代理人:严××。被告:戴××。原告王××与被告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华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邵××、严××,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为证明起诉事实,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的事实。被告戴××未作书面答辩,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与他人设计圈套,要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原告没有收到该300000元借款,而是原告直接交付他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相互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提出质证意见,认为借条并非被告所写,只是在写好借条的具借人上签名,并没有收到过原告的300000元借款。对此,原告提出反驳意见,认为被告在借条上签字,自称没有收到300000元借款,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008年11月12日报告出具的一份借条载明:“借到王××人民币300000元”,由被告戴××以具借人的名义签名。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以具借人的名义签名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属实,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提出其并没有收到原告的300000元借款,是原告与他人设置圈套而在借条上签名,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认定,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偿还原告王××借款30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朱 彦象山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09年3月2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第一次开庭审判员翁华杰书记员朱彦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庭现在开庭。?现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禁止抽烟。2、开庭过程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者提问。5、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寻呼机、手机关闭不发出声音。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资格原告王××,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象山县石浦镇和义路21-23号504室。委托代理人邵××(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委托代理人严××(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到庭)。被告戴××,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435号303室。(到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代:无异议。被代:无异议。?上述当事人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翁华杰独任审理,书记员朱彦担任记录。?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双方是否听清原代:听清。被代:听清。双方对本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代:不申请。被代:不申请。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陈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读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条子上的戴××三字是我写的。但这笔钱我不会还的。30万元钱我没有拿到过的,这是原告与李小龙(音)、徐忠良(音)设计的圈套。我与原告是不认识的。钱被徐忠良拿走的,我没拿到过。请求驳回原告之诉。?原告方举证。:提供: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戴××三只字是我写的,其他都不是我写的。?被告方对原告所说有何意见。:借条是李小龙写的,签字是戴××签的。?被告方对于所说的未拿到借款30万的事实有无依据提供。:李小龙、徐忠良知道的。?你为何在借条上签字。:李小龙叫我帮忙,钱是被徐忠良拿走的。叫我签字,钱以后不会叫我还的。?原告方对被告方所说有何意见。:当时戴××和徐忠良要借钱,通过李小龙介绍到原告处借钱,原告出借后,由戴××出具的借条。戴××和徐忠良是夫妻关系的。李小龙是徐忠良的表弟。?被告方有何意见。: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对质。?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言。:被告方向原告借款事实。有借条为凭。对于被告所说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能予以证明。综上所述,请求支持所诉。?被告方发言。:对于我所说的事情,可以找徐忠良和李小龙了解情况的。?双方还有何补充。原:无。被:无。?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先由原告方陈述。:按诉状所请。?被告方最后陈述。:我不会还这钱的。?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愿意。被:不愿意。?因被告方不愿意调解,本案不能进行调解,下面核对笔录签字,休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