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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施××、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施××,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施××。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施××、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36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