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施××、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施××,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施××。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施××、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36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