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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桐乡××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桐乡××服饰有限公司,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代表人:卜××。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桐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桐乡××服饰有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赵永林代理审判员  童潇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