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桐乡××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桐乡××服饰有限公司,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代表人:卜××。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桐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桐乡××服饰有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赵永林代理审判员 童潇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