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与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姚××。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