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丁××。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徐劲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