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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丁××。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徐劲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