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敏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敏,中国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宋小敏,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敏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敏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宋小敏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