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光,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洪光,市古山镇前黄村19号。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承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光与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价值3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355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价值35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 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