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仕××有限公司与嘉善××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仕××有限公司,嘉善××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嘉善××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卢×、周××。被告:嘉善××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大道××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仕××有限公司与嘉善××鹅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仕××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84元,减半收取79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942元,由原告嘉善××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钱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