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友锋与被告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锋,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张友锋。委托代理人:郝美丽。被告: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林加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东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锋与被告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锋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友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琳 来源:百度搜索“”